高雄1名人夫到小三家中發生性行為,又將其帶到阿姨家過夜,正宮氣得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法官判小三賠償正宮1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1名人夫到小三家中發生性行為,又將其帶到阿姨家過夜,正宮氣得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法官判小三賠償正宮1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1名女子和老公結婚多年,於110年年初抓包老公到小三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還到老公阿姨家過夜,她氣得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要求小三賠償60萬元,法官審酌小三僅是一名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萬元,判其賠償女子10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正宮於民國97年9月結婚,110年年初時,發現人夫帶小三和孩子們一起吃飯,結束後,人夫還到小三家發生性行為,帶小三到他阿姨家幽會、過夜等,超過一般男女交往的情形,她氣得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要求對方賠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事後人夫與正宮也於110年7月離婚。

小三辯稱,她和男方小孩及男方吃過1次飯,且正宮也知道此事,在人夫阿姨家時,2人沒有任何接觸,她並無做出任何侵害正宮配偶權得事情,且現在社會已不存在配偶權,縱使正宮覺得配偶權受侵害,60萬精神慰撫金數額太高了。

法官根據正宮提供的錄音檔案發現,正宮曾詢問小三是否和人夫發生性行為,小三點頭承認,並表示她記不清到底發生多少次性行為,因一時玩樂心態做了傷害正宮的事,又因她與男方互為同事,她不知道要怎麼結束這段關係,她很抱歉讓這段違反的道德得事持續這麼久。法官認定小三行為確實讓正宮感到羞恥、不快,考量小三為臨時工,月薪約2 萬元,名下無其他不動產,判小三賠償正宮10萬元,可上訴。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