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紅燈時牽車迴轉,遭到警方開罰闖紅燈,經申訴後,法官判免罰。(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男子在紅燈時牽車迴轉,遭到警方開罰闖紅燈,經申訴後,法官判免罰。(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司姓男子去年9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一處路口,見交通號誌為紅燈,便以牽引方式迴轉至對向車道,遭到警方開罰闖紅燈,事後司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審後,法官認定司男行為雖投機,但並非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故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司姓男子2021年9月某日晚間,駕駛機車行經永和區一處路口,司男見交通號誌為紅燈,便熄火下車以牽引方式,先越過停止線後,沿著斑馬線迴轉至對向車道,過程被執勤員警目睹,員警認定其闖紅燈便開罰1800元,但司男不服,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並提起行政訴訟。

司男提出質疑,表示機車在熄火情況下,若以人力推車,是屬於民眾步行過馬路的行為還是駕駛行為?而人力推機車也比民眾步行還緩慢,不會因此影響交通;再者,若將人力推車歸類於駕駛行為,那所有在人行道上車的騎士,都將等於在人行道上騎車,明顯不符合台灣人民實際生活情況,希望法官能撤銷處分。

新北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司男牽車的動力並非來自機車,而是人力,因此行為不構成駕駛,倘若把牽車算入駕駛行為,那關閉引擎移動機車的行為都將成為無照駕駛,法官認為本案雖投機,但並非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不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故撤銷罰單,判司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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