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去年8月行駛國道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遭警方開出3張罰單,但經黃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裁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撤銷其中2張。圖片為罰單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黃姓女子去年8月行駛國道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遭警方開出3張罰單,但經黃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裁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撤銷其中2張。圖片為罰單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黃姓女駕駛去年8月間開車行駛國道一號北上員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短短1分鐘內遭開3張罰單,而黃女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雖黃女違規屬實,但裁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最終撤銷其中2張罰單。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主張,她去年8月間行駛至國道一號北上員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能全程打方向燈,而遭到後方車輛惡意檢舉,短短3.8公里、1分鐘內就收到3張各3000元的罰單,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2至3。

對此,台中區監理所表示,經檢視檢舉影片,可發現黃女並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是3次獨立的行為,有時序與地點的差別,並非持續的違規行為,應當分別處罰,認為對於黃女的裁決處分並沒有違誤。

彰化地院審理時,認定罰單舉發程序無不法,且黃女在變換車道時,沒有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過失,但黃女的3次違規地點都相距6公里內、違規時間相隔1分鐘內,在行駛過程中沒經過路口、隧道,因此不符合連續舉發要件,最終准許撤銷原處分2至3。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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