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怕墮胎殺生給2900萬分手,嫩妹帶球嫁上班族6年後下場如此。(達志影像)
富商怕墮胎殺生給2900萬分手,嫩妹帶球嫁上班族6年後下場如此。(達志影像)

一名妙齡女在結婚前突然懷孕,但不確定孩子生父是誰,心生墮胎念頭,於是找當時曾交往的富商男友簽名同意,但富商男友怕殺生不肯簽名,給予女方2900萬讓她安心養胎生產。但女方拿到錢還是不想要孩子,又找張姓男友幫忙簽名,張男明知肚子裡的孩子不是他的,仍直接取她進門並答應扶養小孩,但養了6年後反悔,提告要求妻子付他207萬扶養費和工作損失,法官調查,女方婚後給張男的花費,遠大於張男的付出,因此判決免免賠。

張姓男子向法院提告稱,他和妻子於民國103 年結婚,但雙方在109 年7月28日和解離婚,妻子在於104 年間產下兒子,還向他說這是他的小孩,並要求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兒子。

張男控訴,但是孩子的富商親生父親,在108年間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確認與兒子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最後法院判定兒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才知道被老婆欺騙,因此認為6年來,他花了45萬撫養費、工作損失186萬,要求老婆應賠償207萬餘元。

但是女方卻稱,「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兒子是老公還是富商的小孩,我要拿掉小孩,先要求富商簽名,富商怕殺生不敢簽,給我2,900 萬元,我又要求老公簽名,老公說要跟我結婚把小孩生下來,我並沒有欺騙老公。」

女方控訴,「結婚後被告就一直跟我要錢買名牌包買車,原告本來在自己哥哥開的公司上班,跟哥哥吵架想離職,是為了領育嬰津貼才請育嬰假,根本不是要照顧小孩,我自己有請保母照顧小孩,讓小孩去念幼兒園,養小孩的費用都是我付的,我還每個月給原告2萬元生活費,原告信用卡帳單也是我付的,原告不僅半毛錢都沒有付,還把小孩帶去臺北要脅我付300 萬元。」

法官查出,女方明確提出相關收據、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丈夫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信用卡繳費明細資料全部屬實。因此審酌女方支出費用金額,實質遠大於老公所支出費用金額,應認女方已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對兒子扶養義務,並未因此有不當利益,因此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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