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生在好朋友家喝酒喝到斷片,卻被好友脫衣猥褻。(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大生在好朋友家喝酒喝到斷片,卻被好友脫衣猥褻。(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一名女大生小花(化名)與謝姓男同學一起在租屋處喝酒,小花喝到斷片躺在床上熟睡,豈料,謝男偷偷把小花的衣服上掀至腋下,還把她的褲子脫到膝蓋下,盯著看了10秒,隨後又把手伸進小花的內衣中撫摸。彰化地院審結,依乘機猥褻判7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花與謝男為同班同學,兩人去年11月一起前往謝男與友人合租的住處喝酒,小花因喝混酒不勝酒力,躺在房間床上熟睡,豈料,謝男竟把小花的衣服掀到腋下,再將褲子脫到膝蓋下,使得小花的內衣、內褲均裸露在外,謝男盯著小花的身體近10秒後,把手伸進小花的內衣撫摸胸部得逞。

謝男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小花,雙方同意以10萬和解,經謝男家屬先支付10萬元,其餘8萬元則透過每月分期清償。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謝男的行為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意識,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但考量謝男血氣方剛,一時失慮,其犯後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過此偵訊與審理過程,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予以宣告緩刑,最終依乘機猥褻罪判7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刑法第225條明訂,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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