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傳啪啪性愛片送女友,她嬌喊「多10秒也好」下秒提告偷拍。(達志影像)
男友傳啪啪性愛片送女友,她嬌喊「多10秒也好」下秒提告偷拍。(達志影像)

一名住在東部的陳姓男子與住在台北的女友談遠距戀愛,女方同意為了替男友解愁,必須要在她允許下,可以在做愛時拍影片紀念,但去年兩人在台北相會,在某家民宿內做愛時,因女方喝醉,陳男未徵得同意就拍下性愛片,事後還傳給女方觀賞,未料女友大怒,提告他偷拍。法庭審理時,女方承認兩人常拍秀愛片,但這次她在酒醉下,男方未經她同意就偷拍,一審及二審法官均認妨害秘密罪成立,判陳男5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與女友在民國109年2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某民宿兩人發生性行為時,趁著女友喝醉,在未經同意下,以手機錄影方式,自背後偷拍身體背面至臀部全裸之性愛影片,事後又將影片傳送給女友。

陳男傳送了做愛畫面,貼文「妳不要一直重複看喔」、「不是才10秒」;林女答覆:「11秒」、「太晚拿手機錄了,多10秒也好啊;哈哈哈」。陳男又貼:「因為很舒服臨時才想錄ㄉ」,林女回:「你這個大色魔」。女友看了後認為並未經過同意,於是向法院提告。

根據女方證稱,她與男友是遠距離戀愛,男友要求要視訊自慰達到高潮,她因為與家人同住,房間隔音很差,也不習慣,所以於先前就有建議見面時再拍影片,但前提是影片都要她知情且同意。

但女方表示,這部影片拍攝時她不知情也不省人事,當日她其實喝醉,翌日她連有發生性行為都不曉得,還問男友有沒有生氣。

女方證稱,他們並沒有每次性行為都拍,她只說過如果見面有需要再拍,當時沒有說過每次都可以拍,這次不知情沒有同意,不可能允許,一直到男友隔日離開松山回臺東,她與男友都沒有討論過拍攝影片的事情。

男方則辯稱,拍攝性愛影片是兩人間性愛習慣,女友從未反對,且拍攝影片時,她明知也未表示反對,且他將影片傳送給女友時,女友也很高興,怎麼會說不知道。律師也表示:陳男如果是偷拍,不致會傳送影片給女友,且女方看到後,反而說做愛時間太短,顯見她有概括同意、默示同意拍攝性愛影片,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於拍攝當下未取得女方同意,妨害秘密罪成立,判刑5月。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也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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