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接送嬰幼兒不受臨停3分鐘之限,且機車當時緊靠路邊,影響交通輕微,因為判准撤銷4張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
法官認為接送嬰幼兒不受臨停3分鐘之限,且機車當時緊靠路邊,影響交通輕微,因為判准撤銷4張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

台北1名母親去年底、今年初在托嬰中心接送1歲女兒時,將機車停靠在路邊紅線區遭民眾檢舉,收到4張罰單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主張僅臨停一下,很快就離開,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接送嬰幼兒不受臨停3分鐘之限,且機車當時緊靠路邊,影響交通輕微,因為判准撤銷4張罰單。

判決書指出,該名母親在去年12月、今年1月分別收到4張罰單,時間地點大致相同,都在下午約5點半,地點都在托嬰中心旁的紅線,她承認確實有將機車停放在紅線區,是為了接送1歲女兒,且當時機車已靠緊路邊停放,不會影響交通,她以此理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處分。

不過北市交通裁決所認為該處確實為紅線,警方依法舉發並無不妥;但台北地院認為,該母親的女兒年僅1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且為接送幼女因而違規停車,違章情節屬於輕微。

此外,余女停放機車時未在車上或車旁,顯非處於「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不屬「臨時停車」,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不符,且停放位置左側預留相當空間,難認有妨礙人車通行的情事,以上未達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因此准許撤銷4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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