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金ㄟ!這款「國民神車」能飆到177公里,法院認證了。(中時資料庫)
係金ㄟ!這款「國民神車」能飆到177公里,法院認證了。(中時資料庫)

一名詹姓男子去年12月19日凌晨開著原廠TOYOTA VIOS愛車在中山高林口往桃園路段,因車速高達時速177公里,遭測速照相拍照後舉發,慘被罰8000元還記點並吊扣駕照3個月,但他不服遭開單,主張原廠TOYOTA VIOS性能不可能開到那麼快,還要求警方自己開他的車上國道測試說服他,但詹男異想天開的說法未被法官採信,一審敗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詹男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4時7分許,駕駛原廠TOYOTA VIOS愛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44.5公里最高速限100 公里之路段時,遭員警以雷達測速儀測得其車速達每小時177公里,超速77公里,遭舉發超速罰單,以車速超過過最高速限60公里的理由並罰款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但詹男不服原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詹男向法官喊冤:「我認為原廠VIOS不可能開到時速177公里。平常我很少上高速公路,我印象中當時我的左側有一台車開很快從我旁邊過去,測速器有閃了一下,我當時還想說那台車幹嘛開那麼快。我是希望警方能夠提供監視器畫面,或是開我的車直接上高速公路,能夠開到時速177公里,我就服氣。」

法官調查,警方使用的測速儀器,有檢驗後發給之證書,自有相當之公信力,而雷達測速儀顯示原告車輛當時行車速度為每小時177公里(速限100公里,超速77公里),違規事實堪可認定。

法官也認為,詹男指當時有一輛車從他旁邊快速經過,質疑是儀器誤判,但取締照片未拍到其他車輛,詹男也未提出有車輛經過的相關證明,難認其說法真實。

法官調閱車況資料,發現該車是110年5月出廠、10月15日才掛牌,交車上路後僅2個月,車況嶄新良好,且違規時段為凌晨時分,該路段車輛稀少,若駕駛持續加速一定時間和距離,速度會達到177公里並非不可能,因此認定警方裁罰無違誤,判決詹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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