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交往1年多後決議分手,談分手當天男子希望有「分手炮」,沒想到事後女方卻以此要脅繼續在一起,否則就提告性侵,男子無奈被迫當臨時男友。(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雙方交往1年多後決議分手,談分手當天男子希望有「分手炮」,沒想到事後女方卻以此要脅繼續在一起,否則就提告性侵,男子無奈被迫當臨時男友。(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愛你不成告你性侵!1名年過40的科技業男子日前認識年紀相仿女子小芳(化名),交往1年多後決議分手,談分手當天男子希望有「分手炮」,沒想到事後小芳卻以此要脅繼續在一起,否則就提告性侵,男子無奈被迫當小芳的臨時男友,他後來仍因個性問題選擇離開,小芳提告後,檢方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男子與小芳都已逾40歲,2人交往後經常為結婚生子的事吵架,小芳想要結婚但男子不肯,最後2人決議分手,男子在去年3月讓小芳到住家收拾物品,當時要求小芳發生最後1次關係,小芳同意「分手炮」後,日後卻突然反悔,以此要脅男子繼續在一起,否則會控告男子強制性交。

小芳之後擬定契約,要求男子當她的「臨時男友」陪她出去玩,合約寫道若違約將賠償500萬,男子履約和小方約會幾次後,最後仍因個性不合決定離開,小芳因此提告,稱當天男子要求分手炮不成,就憤而性侵她,男子則向檢方稱談分手當天2人即和好,因此當時是在彼此合意狀態下發生關係。

此外,男子向檢方上出示當初與小芳簽的合約,證明2人後續一直仍有聯絡、保持關係,並非像小芳說得遭硬上,檢方也認為若當初小芳遭男子性侵,為何後來還與對方約會、出遊,認為全案僅為女子單一指訴,並無其他事證可以證明賀男涉性侵,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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