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偷吃國一女,師生在車上教室內上演春宮秀。(達志影像)
補教師偷吃國一女,師生在車上教室內上演春宮秀。(達志影像)

一名前補教簡姓老師,兩年前於補習班任教期間,竟與班上一位13歲國一女學生產生戀情,分別在自己的車上以及教室內,分別發生兩次性關係,女學生父親發現後大怒提告,簡男事後賠100萬元達成和解,但法官審理時,發現簡男竟有兩次妨害性自主前科,為讓簡男心生警惕,法官認為不宜緩刑宣告,應有相當制裁,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6個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簡姓男子在擔任補習班老師期間,於民國109年12月中旬某日及110年2月4日,在自己的轎車內以及補習班教室,與班上一名13歲國中女學生發生過兩次性行為。女學生父親某日檢視女兒手機時,才發現兩人互動異常,經過逼問女兒後,竟然發現簡男竟然對女兒下手,氣得立刻提告。

簡男事後苦苦相求,並答應賠償女方100萬元,在法院開庭前就已達成和解。女學生父親表示,「因傷害已經造成無法彌補,我因為不想要跟被告有瓜葛,所以才簽和解書,請依法處理。」

法官審理後認為,審酌簡男為A女係補習老師,行為危害A女之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雖然與女方父親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但簡男於於92年11月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4年確定;又於98年9月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因此法官認為簡男形式上已不符合緩刑要件,且在本案中犯行不只一次,以自身為成年人,又係補習班老師之形象,面對未成年之少女所產生之負面影響,仍認其犯罪情節重大。且被害人人父指述:本案傷害已經造成無法彌補,我因為不想要跟被告有瓜葛,所以才簽和解書,請依法處理。

因此法官認定,站在刑罰目的性考量,對於高度侵害個人法益(性自主決定權)、社會法益(國民健康、社會安全)行為,仍應有相當制裁,才足以讓簡男心生警惕,因此有實際接受刑罰執行的必要,不宜給予緩刑宣告,判刑3年6個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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