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補教簡姓老師,兩年前於補習班任教期間,竟與班上一位13歲國一女學生產生戀情,分別在自己的車上以及教室內,分別發生兩次性關係,女學生父親發現後大怒提告,簡男事後賠100萬元達成和解,但法官審理時,發現簡男竟有兩次妨害性自主前科,為讓簡男心生警惕,法官認為不宜緩刑宣告,應有相當制裁,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6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