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與女同袍小三去「情侶刺青」,互將對方名字一字紋身上,刺青店將成果照PO網,成外遇鐵證。(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軍人與女同袍小三去「情侶刺青」,互將對方名字一字紋身上,刺青店將成果照PO網,成外遇鐵證。(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男子阿明(化名)在擔任軍職期間,被妻子抓包外遇女同袍雅雅(化名),妻子氣得協議分居。阿明在分居期間和雅雅去做「情侶刺青」,互將彼此名字其中一字紋於身上,被刺青店拍照放上臉書,也成為外遇鐵證。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阿明與雅雅侵害正宮配偶權,應連帶賠償80萬元,兩人不服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中,阿明原本擔任軍職(現已辭職),與女同袍雅雅發生婚外情,2020年8月被妻子抓包,之後雙方於同年9月提出離婚以及正式協議分居。

阿明與妻子分居不到一週,就和雅雅穿著情侶裝在賣場用餐、購物,還一起前往刺青店,將彼此名字的其中一個字紋在身上,事後店家將「成果照」PO上臉書,被正宮翻攝,當成證據提告求償20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和雅雅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阿明提出上訴,強調妻子未經同意擅自翻拍他的手機,獲得LINE對話截圖,屬於不法取證之證據,沒有證據能力;至於刺青,照片上沒有明顯的臉部特徵,根本無法辨認刺青的人是誰。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雅雅曾向楊妻坦承與阿明有過夜、相約出去玩等行為,阿明也在LINE對話中提及2人的情侶身分,還記下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和次數,況且2人從2020年8月下旬起每日密集通話及視訊,後來一起出遊同住、約會,顯然已經超越男女單純友情交往之分際。

審理期間,阿明和雅雅被問到照片中的刺青者是否為他們本人、2人是否曾前往該店刺青等問題,皆拒絕回答。合議庭認為,若照片中的人是無關的第三者,2人直接否認即可,應無拒答的理由,認為兩人空言否認,不足採信,駁回上訴,兩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給原配,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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