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部黃姓男子幫人代購北、高65折高鐵票,交通部認為他是「代購黃牛」,依違反鐵路法裁罰1萬1605元。他不服提告,一審認為黃沒有任何加價出售車票圖利,以原處分有誤判黃勝訴。案經交通部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他所收取的費用屬合理費用,並非屬「車票價值加價」,判決黃男勝訴,駁回上訴確定。

黃男2015年架設「Transple旅眾」網路平台,代購台灣高鐵的65折團體車票,委託人除了支付基本的高鐵車票1055外,還需按次支付行政費用20元,以及郵寄費用80元,每張加價100元。如果委託人改採面交,黃男則在面交時退還郵寄費用。

交通部認為,黃在2015年4月到6月間加價販售車票,違反《鐵路法》裁處罰鍰1萬1605元,黃不服提告,主張他利用網路團購的機制,代為向高鐵申請團體票,20元的費用是與湊團團員約定的行政支出,而且交通部並未提出加價車票的時間、張數,裁罰並無明確事證。

判決指出,鐵路法處罰「先買後賣」、「囤票後加價」的壟斷行為,黃沒有向高鐵訂購團體票後預先囤票,收取的費用有行政支出、代為郵寄費用,黃可以依契約請求報酬、運送費用,並非「車票價值加價」難以認定有加價出售、圖利的情事,判決黃男勝訴。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