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姓男子對第一銀行提告指控,4年前他擔任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沒想到試用期間屆滿,銀行就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他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本報資料照片
滕姓男子對第一銀行提告指控,4年前他擔任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沒想到試用期間屆滿,銀行就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他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本報資料照片

滕姓男子對第一銀行提告指控,4年前他擔任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沒想到試用期間屆滿,銀行就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他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歷審認定試用考核不合格終止契約,判滕男敗訴,他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滕男表示,一銀在2018年12月14日以他試用期間屆滿,考核有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資遣,他認為試用期過長且終止契約,對勞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況且一銀終止僱傭契約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有權利濫用而無效等情。

一銀表示,試用契約兩造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之法定終止事由;滕男在試用期間因專業能力、團隊合作及溝通能力未達考核標準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經公司多次與他討論並給予改善建議,並無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或權利濫用,僱傭關係已合法終止。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滕男因與同仁及顧問討論過程發生爭執而嚴重影響溝通效率及團隊合作之情事,一銀以此具體事由,認定他學識能力、專業能力及做事態度不符其業務需求而不能勝任工作,無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之餘地,駁回滕男的請求,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