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富二代約國中女聊天,見她穿體育服突伸狼爪狂摸20分鐘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一名富二代約國中女聊天,見她穿體育服突伸狼爪狂摸20分鐘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一名家住南部的陳姓富二代男子,透過臉書上一名友人,認識女友人當時就讀國中的一名14歲國中姪女,某日晚上陳男約少女到公園聊天,見她穿著學校運動制服,竟然一時慾火難耐,當場將手伸入少女衣服內,撫摸身體上半身長達20分鐘,一審遭判4個月徒刑,但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依猥褻罪維持原判,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姓男子使用通訊軟體FACEBOOK認識少女的阿姨,又透過阿姨臉書加朋友之功能與A 女成為好友進而認識,陳男就透過私訊邀約A 女見面,經A 女應允後,雙方於108 年2 月某晚,在屏東市某公園內見面。

A 女當時穿著國中運動服赴會,一看到A女出穿著運動服出現,竟當場慾火高漲,在公園之滑板場階梯上,用手伸進A 女衣服內部猥褻全身上半身長達20分鐘。後經A女就讀的學校老師察覺有異報警,屏東分局依猥褻罪嫌,將陳男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A女向方證稱,「我們當時有先聊天,但他沒有問過我,是突然把手伸進來摸我;我當時沒有反應,我沒有同意,但我沒有告訴他不要摸;我當時就是覺得很奇怪,我當時知道可以拒絕他,也知道他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就摸別人胸部這樣是不對的,但我當時沒有拒絕他;我當時的感覺是不知所措、不知道要怎麼反應。」

法官審理後認為,A 女案發時清楚明白陳男未經她同意就任意觸摸其胸部是不對的,A 女也不喜歡陳男之猥褻行為,而A 女當時沒有拒絕被告是因她當下不知所措、不知道要如何反應,根據案發後不久之當天臉書私訊內容,A 女已明確向陳男表示不可以亂摸其身體,可以認定A女當時有身體自我保護之自主觀念。

一審法官認為,陳男明知A 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年紀甚輕,就性行為之智識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竟對A 女進行猥褻行為,對A 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判處4月有期徒刑。但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當時受害情形,維持原審判決,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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