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幫走失汪找到新家,是好事一樁,沒想到原主人卻找上門來,要把狗狗帶回去,究竟要怎麼抉擇對狗狗才是最好的?(示意圖/達志影像)
原本以為幫走失汪找到新家,是好事一樁,沒想到原主人卻找上門來,要把狗狗帶回去,究竟要怎麼抉擇對狗狗才是最好的?(示意圖/達志影像)

「我的狀況都跟別人不一樣!」詢問者在私訊上打上這樣的字眼。

不問還好,深入了解後,才知狀況真的還有點複雜。詢問者告訴我,日前她發現有隻流浪狗要被動保協會送往中途之家,她好心將狗領回,帶去獸醫院結紮並施打晶片後,找到願意收養狗狗的家庭,很快將其送養。

原本以為是好事一樁,卻沒想到日前原主人找上門來,要把狗狗帶回去。她來找我希望知道狗狗的意願,我認為這已經跟狗狗怎麼想無關,而是牽扯到法律問題。

她告訴我,狗狗在新家很開心,但看到原主人更高興,只是她強調,狗狗即便看到只有短暫相處過的她也同樣開心,所以不能從狗狗的反應代表應該歸誰!

那麼這樣一隻容易開心的狗狗,為何當初會變成流浪狗呢?

「如果是不小心走失?是否應該歸還給原主人?」我試探性的問她的想法。

「我不還,新主人已經跟狗狗產生感情,且晶片是我的名字,我跟原主人說,想要回狗,請走法律途徑。」

她的堅持在於認為,一個愛狗的主人怎會不幫狗狗結紮跟植入晶片?並且當時她帶狗去看醫生時,醫生判斷這隻狗長期籠居,導致關節已經有些許變形,所以她不放心把狗交回給原主人。

但就算溝通出狗狗想要跟誰的意願高?似乎也不具法律效力!所以我建議她不要花時間在寵物溝通上,而是得想辦法解決人的問題。

照理說,動保處當時應該要請她及領養者簽下一張「若六個月內原主人持證明文件證明毛孩是他的,即應當歸還」的文件,以釐清沒有侵占的嫌疑,且讓毛孩有機會回到原主人的家。但她告訴我,動保處當時沒有拿出這張紙給她簽。

我相信這樣的爭議,絕對不會只有這一件,我聽過有主人以「狗狗只喜歡聽羅志祥的歌且會跟著唱」來當場證明這的確是自己的狗而成功要回的案例。

其它相關爭議,目前似乎都是依據民法規定來判決,重點是民法規定的遺失物包含的是遊蕩動物,但走失寵物算遊蕩動物嗎?如果真走上法律途徑,我真好奇法官會判給誰?判的依據又是什麼?

「晶片是我的名字,我撿到時牠身上沒有晶片,所以牠算是無主人的狗。」詢問者隨即跟我這樣強調,只是這樣的說法真的站得住腳嗎?

曾經有一對情侶共有一隻愛犬,分手後也是堅持以晶片是她名字為由主張所有權,但似乎最後沒有勝訴,因為民法中,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而動物保護法中,雖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但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不過,最近更新的一則案例中又看到法院把施打晶片的機構認定為所有人,而將後來的飼主判定為侵占的案例,所以法院要怎麼判很難說。

只是後來從這位詢問者口中得知,原主人只願花一千元要回這隻狗,且後來也不了了之,如果原主人對這隻狗這麼可有可無,還是跟著新主人似乎更為恰當些。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