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男子與徐姓女子在1997年結婚至今,徐女稱游男無業在家已逾10年,家庭經濟全靠她擔任清潔工負擔,她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
游姓男子與徐姓女子在1997年結婚至今,徐女稱游男無業在家已逾10年,家庭經濟全靠她擔任清潔工負擔,她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示意圖/shutterstock)

游姓男子與徐姓女子在1997年結婚至今,徐女稱游男無業在家已逾10年,家庭經濟全靠她擔任清潔工負擔,她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游男對於婚姻發生破綻之重大事由原因有較高可責性,判准離婚。

徐女主張,游經商虧損,要求她向娘家及錢莊借錢供其使用,她陸續借款上百萬元都由她獨力代償,且游男拒絕工作迄今已10餘年,家庭經濟全由她擔任清潔工負擔,她曾向他表示可介紹其清潔工作,但他不僅拒絕,且對清潔工作感到羞恥,卻又長期向她索取生活費。

徐女說,她之前患病住院,游男知悉也未曾探視照顧,她在2020年9月分居迄今,兩造婚姻及互信基礎已出現破綻,情感已不復存在,難期待兩造繼續經營婚姻生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一審新北地院及二審高院都認為,游男無任何身心障礙之情況下失業後,僅形式上向就業服務站求職,然經多次推介應徵其能勝任之小客貨車司機工作,卻未積極就業,無業在家已逾10年,除依靠低收入戶補助及租金補貼外,家計負擔均委諸徐女。

合議庭認定,游男未反省導致兩造情感基礎消失之原因,體貼徐女長久以來對家庭之付出,設法彌補過往對家庭經濟狀況之窘境及兩造關係之疏離,他具有較高可責性,判決離婚。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