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因為與鄰居發生口角,心生不滿,到別人家門口的春聯上寫「缺德鬼」,這三字賠慘了。
她因為與鄰居發生口角,心生不滿,到別人家門口的春聯上寫「缺德鬼」,這三字賠慘了。

桃園1名58歲的謝姓女子,因與鄰居發生口角,心生不滿竟到鄰居家門口,在春聯上寫「缺德鬼」三個字,對方發現後氣的調閱監視器,並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依公然侮辱罪,處謝女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算1日。

桃園市1名58歲謝姓女子因意見不合與鄰居郭女起衝突,她於110年6月某天晚上8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到4樓郭女家門口,對張貼之春聯上書寫「缺德鬼」,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足以貶損郭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郭女發現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是謝女所為,氣得報警提告。

謝女在警方偵詢坦承,她在郭女家門口寫「缺德鬼」之事實,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證明謝女犯罪屬實,故將謝女依妨害名譽案件移送法辦。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謝女因與郭女先前有過口角糾紛,心生不滿,她竟恣意於郭女住處之春聯上書寫「缺德鬼」等,足以侮辱郭女之文字,藉此貶損郭女之個人名譽,依照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但法官考量謝女犯後坦認犯罪之態度,兼衡謝女犯罪之動機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故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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