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的陳姓女子,3年前因子女與葛男的子女是國小同學因而認識並交往,葛妻得知後提告求償,高院判陳女賠償60萬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已離婚的陳姓女子,3年前因子女與葛男的子女是國小同學因而認識並交往,葛妻得知後提告求償,高院判陳女賠償60萬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已離婚的陳姓女子,3年前因子女與葛男的子女是國小同學因而認識並交往,葛妻得知後提告,向陳女求償100萬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陳須賠葛妻8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改判賠慰撫金60萬元,全案確定。

葛妻提告指控,陳女明知她是葛男的配偶,卻從2019年8月間起與葛不正當之交往,隔年在IG對話中稱呼葛男是「寶貝老公」,傾訴情意並傳送婚紗及對戒照片,她發現IG對話紀錄後,陳女未表悔意,竟出言反嗆她,還與葛男到旅館幽會。

葛妻說,陳女的行為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她精神痛苦,請求陳女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陳女辯稱,她沒有跟葛男通姦,雙方只為過從甚密之交往,葛妻曾稱已放葛男自由,即有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之意思表示,不得向她請求損害賠償。

高院認為,陳女與葛親吻、傾訴情意等行為,並在旅館房間同處數小時,親密交往行為,已逾一般朋友間之正常社交,判決陳女須賠償葛妻60萬元確定。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