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的陳姓女子,3年前因子女與葛男的子女是國小同學因而認識並交往,葛妻得知後提告,向陳女求償100萬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陳須賠葛妻8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改判賠慰撫金6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