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的打工少女與店長發生性行為後,腹痛產下1子,店長辯稱:「以為是太太在愛撫。」(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未滿16歲的打工少女與店長發生性行為後,腹痛產下1子,店長辯稱:「以為是太太在愛撫。」(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1名15歲女子108年到某知名賣場打工戀上已婚林姓男店長,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後懷孕產子,其父親發現後憤而提告。儘管林男辯稱是因為重訓太累,才誤把少女認成老婆,但說詞不被法官採信。新北地院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處其10月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小花(化名)於108年到林姓男子經營的賣場打工,兩人因此而熟識,林男明知小花未成年,但卻與她在附近租的鐵皮屋內,在未違反其意願下發生性行為1次,而109年小花因為腹痛產下1子,花爸發現後氣到提告。

林男辯稱,他重訓完後在租屋處的鐵皮屋2樓休息,平時習慣裸睡,而該日她在夢中覺得有人騷動他全身,原以為是太太在愛撫便不以為意,豈料,醒來後看見小花全身赤裸趴在他身上,當下只請小花穿起衣服後離開,他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與小花發生性行為,認為兩人之間的親密接觸只有這一次。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林男不是因為喝醉酒或服藥導致昏昏欲睡,仍可以察覺他人碰觸身體或下體的情形,而且就算林男認為小花與老婆體型相近,但性交是親密接觸的過程,除體型之外,也可以從對方的聲音、語態、氣味、觸感、肢體動作等反應來判斷是老婆還是小花,故不採信其說詞。

法官認定,林男熟知小花半工半讀的情形,兩人無親無故,卻又提出只要小花放假時回店裡打工,就幫她付學費的要求。認為兩人關係良好,應該發生不只1次性行為,在小花產子後,鑑定結果顯示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不排除林男是親生父親的可能。

法官依親子鑑定結果判定,林男所說的都屬於推卸之詞,不足採信,依刑法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