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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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桃園機場接駁車駕駛的陳姓男子,2018年執勤時突因腦中風成為植物人,家屬認為他曾連續上班33天未休假、一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向陳男雇主「亞通」公司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亞通公司應賠償陳男和子女共1369萬餘元,可上訴。

陳男子女控稱,父親陳男自2010年9月起任職於亞通公司,擔任往返桃園國際機場載運各航空公司員工上下班、旅客接駁服務的交通車駕駛,經常早出晚歸,配合公司加班,每天工時常超過14小時。

陳男2018年9月13日執勤中因出血性腦中風,重度昏迷為植物人,終生需看護,醫院認定陳病發前1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至4個月加班逾80小時,是因過勞促發腦幹出血性中風,屬於職業災害,勞保局也支付職災給付。

陳男子女指控,亞通公司未處理陳男醫療費、看護費和工資補償,提告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要求亞通給付陳3285萬餘元,2名子女各50萬元。

亞通公司辯稱,醫院依家屬提供資料,逕自認定長期工作過重,卻忽視陳患有高血壓、高血脂,也吸菸20年,每天平均吸30支菸,才是引發出血性腦中風的原因,並稱陳加班時沒有達到勞動部發布的長期工作過重標準,認為陳腦中風不是因職業過勞引發。

法院認為,陳病發前曾連續33日、15日、8日、12日工作未排休,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並認定醫院診斷報告沒有瑕疵,不採信亞通公司說法,亞通須負賠償責任。

但法官審酌陳男罹患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多年,應負20%責任,判亞通應賠償陳1289萬餘元、子女各40萬元,合計1369萬餘元。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