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不滿臨時停車被開罰單,提起行政訴訟卻吃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男子不滿臨時停車被開罰單,提起行政訴訟卻吃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劉姓男子將車臨停在機慢車道遭警方開罰300元,他則以法規所指「臨時停車」是指未停滿3分鐘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男子誤解了法條的意思,且該處本就不容許臨停,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3月間將車子停放在屏東市區一路段,遭到民眾檢舉,因「不靠緊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被警方開罰300元,但劉男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劉男列舉法規,指「臨時停車」為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但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他,檢舉人行經該路段時最多就花費5秒的時間,他很可能沒停滿3分鐘就離開,且透過檢舉照片可見,該處剛好設有告示牌,他在不撞到告示牌的前提下已經盡可能地靠右臨停,並無違法。

對此,高雄區監理所表示,在接送未滿7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時,只要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且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的前提之下,才屬於臨時停車,並非「未停滿3分鐘」就能算是臨時停車,認為是劉男誤解法規。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劉男臨停時佔去機慢車道,明顯阻擋了機車行駛動線,使機車須繞道而行,顯然沒有其所稱的「靠右臨停」,且該處並不容許任何車輛臨停,縱使有符合臨停的規定,也得在合法的地方才能臨停,認為劉男誤會了法規,最終駁回上訴,仍須依法繳納300元的罰鍰,另須繳納裁判費300元。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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