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宣布勞基法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違憲。(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今天宣布勞基法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違憲。(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今天宣布勞基法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違憲,意謂即日起資方不需經工會同意即可指派女性夜間工作,勞動部認為,宣告違憲僅有49條第1項,但如果符合第3項的「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否則可依勞基法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49條第1項源自於工廠法,原本要求要是國家經濟重大影響、晝夜輪班等情況才可以,並要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來在2001年討論後才放寬,但也要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黃維琛說明,當初會要求要求女性保護,主要在於女性承載生兒育女責任,因此針對生理因素考量,而勞基法也基於女性夜間工作保護的脈絡,但大法官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解釋案拘束。

黃維琛提及,若原本公司有提供如交通車、交通津貼等福利,應屬工作契約內保障,則仍應提供;至於原本49條第5項提及「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不得在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作,如依大法官解釋的「該法條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均屬重要公共利益」應該不違憲,但會盡速邀集專家學者釐清。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