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車拋錨打電話求救,舅舅竟載他女友到摩鐵開房間。(示意圖/Shutterstock)
他車拋錨打電話求救,舅舅竟載他女友到摩鐵開房間。(示意圖/Shutterstock)

宜蘭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去年11月開車返回家時,因為途中車輛拋錨,打電話請游姓舅舅開車載女友小美來查看,不料舅舅卻趁機將外甥女友載去摩鐵開房間。隔月,小明與小美結婚,小美發現丈夫一家人與游男有財務糾紛,自爆曾遭遭游男「侮辱」,丈夫一家逼游男簽悔過書並提告;宜蘭地院審理後發現諸多疑點,判處游男無罪。

據判決書指出,小明和小美為男女朋友,並在去年12月登記結婚,而游男為小明的舅舅;小明在去年11月21日因車輛在石碇交流道附近故障,因此請舅舅從五結鄉住處載小美來查看車輛,但小美指控游男故意繞遠路,並和小明說因為塞車沒有辦法上國道,他很累要先去汽車旅館休息,結果到汽車旅館就強迫她發生性行為。

小美表示,游男對她說因為塞車沒辦法上高速公路交流道,且他說累了想休息,她不敢阻止他說想要回家,怕被罵,到了汽車旅館,他就脫光自己的衣服,再過來脫她的,她有掙扎也有推開他,她的右大腿有瘀青,游男當場對她性侵,「他沒有戴保險套,有射精」、「後來逼我把下體的精液沖洗乾淨,說現在也沒證據你也告不了我了」。

游男到案後堅詞否認對小美有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他有在摩鐵和小美發生性行為,但沒有違背她的意願,雙方為你情我願發生的,事後他還被外甥一家四人逼迫寫悔過書,「不然會死的很難看」、「不然不讓你出去」等語,他才在精神迷迷糊糊的狀態下抄寫對方事先準備好的自白後才可以離開。

游男的妹妹(小明媽媽)出庭時證述,哥哥有向她借100萬元,向兒子借50萬元,借了很久都沒有還;直到有一天媳婦說哥哥侮辱她,她才知道,最後他們到旅館查證,警察到場後哥哥才有承認這件事情,然後才寫悔過書;哥哥當時精神狀態就已經昏昏沉沉的了,走路都走不穩,但不是喝醉酒,因為他從來不喝酒,他看起來像是吃藥,也不是身體不好,我不知道他吃什麼藥,就是看起來恍神、站不穩。

此外,游男妹妹證實游男寫悔過書時精神不佳,與游所稱精神狀況符合,法官聽取眾人逼寫悔過書時的錄音,游男被質問「阿為什麼要給強?」,他則明確表示「我嘛是跟他有開心才去」,因此難以依悔過書內容認定游承認性侵。

宜蘭地院審理時,小美在偵查中證稱「我就跟他說不要」,於法院審理時證稱「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說話」,對於是否有向游男口頭表示「不要」之重要細節,前後指述已有不一;且被問及「洗澡是你自己想要洗還是游男要求你洗」,她回答「我自己想要洗的」,與先前表示被迫洗澡沖洗下體互斥矛盾;被問及對於案發當時游男對其究有何脅迫話語時,她則回答「他說如果我有講話,他會對我不利,要我好看」,法官要求小美照原話再講一次,她卻回「他是用台語講的,但怎麼講的我忘記了」;且小美雖指稱因為被性侵造成右大腿瘀青,但缺乏診斷證明書或傷勢照片等補強證,難以認定為犯罪事實證據。

宜蘭地院認為,小美的指述,因存有前揭瑕疵,復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足以補強佐證其指述,自難憑其單一指述,即遽論游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犯行,再者檢方提出證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難僅憑推測作出罪之論斷,因此判處游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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