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女方還學貸、付車貸,陸續匯款130萬餘元,台中高分院近日判決,女方需判賠48萬餘元。(張妍溱攝)
男子替女方還學貸、付車貸,陸續匯款130萬餘元,台中高分院近日判決,女方需判賠48萬餘元。(張妍溱攝)

台中市劉姓男子2019年間,透過網路認識吳姓女子,並進一步交往,因吳女稱要還學貸、卡債、購車等,劉匯款130萬元,爾後2人分手,男發現女方學貸早在交往前已繳清,且常出國、吃大餐,於是向法院提告全數追討,台中高分院2審認為,佯稱學貸未繳屬詐術、部分認定為贈與,吳女判賠48萬元,維持1審原判。

判決書指出,劉男與吳女在2019年2月間,在網路交友平台認識,2人進而交往,同年3月吳女向劉告知,有就學貸款尚未還清,(但已於2018年間清償完畢),劉當時表示願意匯款幫助吳女還清,期間還有車貸及卡債等;後來2人發生爭吵,雙方提出分手。

劉男向法院主張,2人關係是匯款有借貸合意而存在的消費借貸關係,女方抗辯,當時2人為男女朋友,劉為追求她,一再表示要照顧她而提供金錢並清償學貸,經她一再拒絕,劉仍執意要匯款,認為這筆錢是贈與之意。

劉男為吳女還學貸、付車貸,陸續匯款130萬餘元,其中48萬餘元要清償學貸,同年分手,吳女與劉男LINE對話提到,願意償還劉男的金錢給付,劉拒絕,告知不必返還,於是吳女上訴請求免付賠償,但2審法官認為,不實謊稱欠學貸,導致劉陷於錯誤而為匯款,便駁回。

交往時,劉匯款給吳女,分手後告知不必返還,是基於贈與之意,但求學貸款償還卻是不實說法,為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因此2審法官維持1審原判,吳女需判賠48萬餘元。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