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將公司的車借給友人行駛後收到超速罰單,因不服而裁罰而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黃姓男子將公司的車借給友人行駛後收到超速罰單,因不服而裁罰而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把公司的車借給朋友開,收到一張國道超速2萬4千元的罰單,案經黃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警方舉發過程有瑕疵,撤銷原判決,判免罰。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友人於2021年2月間以時速222公里於國道一號南下346.6公里、楠梓段飆速,遭到國道公路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單告發,黃男遭開罰2萬4千元罰鍰,吊扣牌照3個月。而黃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警方開罰時並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語,且借車的友人亦表示,當天並沒有看到警方的測速警示立牌,也無看到警車停靠在路肩,另因他的公司業績下滑,打算將車子賣掉以維持營運,原處分扣牌3月會影響公司營運等。

對此,高雄市交通局指出,透過舉發員警的採證照片可見,測速警示設置於國一南下345.8公里處,與黃男的違規地點僅離800公尺,符合法規的舉發要件,認為員警的舉發程序沒有問題。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警方、交通局所提交的警告標誌設置照片上的拍照日期、時間,與黃男違規日期不符合,雖警方回覆「每次都放同樣位置,不會每天拍照」,最終法官認定,縱使黃男有違法,但警方的舉發程序有明顯瑕疵,故撤銷原處分,判黃男免罰。可上訴。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