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資料照)
高院。(資料照)

新北市高姓男子前年5月在捷運車廂內,用下體磨蹭女乘客臀部,遭對方發現後,高男迅速逃離車廂,被害女子形容他落跑快如「光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高男雖辯稱當時他剛因車禍受傷,行走緩慢,不可能如對方形容「光速跑走」,但法官不採信,依性騷擾罪判高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高男2020年5月27日上午8時46分,自捷運三和國中站上車,見被害女子獨自1人搭車,即緊貼她身後站立,用其下體觸碰磨蹭女子臀部,女子發覺有異,回頭察看,高男在列車抵達三重國小站時,快速逃離車廂,並於次站大橋頭站下車離去。被害人憤而提告。

一審審理時,高男否認性騷擾,但被害人證稱當時不是尖峰時段,也因疫情關係,乘客間都保持30公分以上距離,高卻將手及身體均緊貼她,並用下體持續磨蹭她屁股大約5分鐘。

法官發現,高男曾在2014年5月、2018年8月就因偷摸女子胸部、臀部等性騷擾行為,被檢察官起訴,事後均因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撤回告訴,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高明知曾因性騷擾案被起訴,應特別留意不必要肢體碰觸,認定高是故意性騷擾,判處高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但高男不服,提起上訴,指稱三和國中站至三重國小站車程僅約1分鐘,但告訴人卻稱遭他碰觸5分鐘,他2020年5月1日車禍,雙腳受傷、行走緩慢,告訴人卻稱他「光速跑走」,告訴人指控不實在,請求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高男自2020年5月4日起,幾乎每日均有搭乘捷運紀錄,甚至1天內多次搭乘,至於告訴人證稱高案發後「光速跑走」,僅屬於感受性之誇大描述,不影響其證詞真實性。

高院認為高男已2次性騷擾遭檢察官起訴,均因與對方和解而獲判公訴不受理,致心存僥倖,未見悔過之意,且始終否認犯罪,未獲被害人原諒,駁回高上訴,全案確定。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