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 用「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有連結性,應認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因此遭認定賄選。本報資料照片
法官指出, 用「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有連結性,應認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因此遭認定賄選。本報資料照片

長沙市台協會會長林懷等5名台商,遭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期約賄賂判處1年8月到3年10年不等徒刑,主要的理由是用「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有連結性,應認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因此遭認定賄選。

台北地院認定,林懷提供有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且委由被告莊垣漳及不詳之他人向有投票權之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接受有投票權人向其登記報名,而5名台商行求、期約之對象,都為有投票權之人。

法官指出,林懷打算提供之機票補助款,顯已逾越相當性,且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有連結性,應認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明知機票補助與動員群眾返台投票支持國民黨有相當之關聯性,仍共同行賄。

法官認定林懷犯罪情形最嚴重判刑3年10月,至於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在本案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確屬情輕法重,故其等所為犯行,減其刑後各判刑1年8月。

法官表示,林懷5人為使國民黨在總統大選勝選,並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竟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對有選舉權人期約賄賂,對整體選舉風氣影響匪淺,所為甚屬不該,各處1年8月到3年10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