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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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科技公司總經理4年前與行銷部女經理到美國出差,同住邁阿密的飯店內,他利用該房2房1衛的格局設備,她在房內無法上鎖的浴室淋浴之際,闖入加以性侵,案發後她向友人求助,美國警方將邱男逮獲,回台後她提告,台灣高等法院將邱判刑4年8月。可上訴。

案發後,美國佛州檢察官依傷害罪將邱男起訴,但記載被害人受侵害的過程;2017年7月20日她返台後向桃園地檢署提起告訴,並到醫院驗傷,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美國佛州檢察官就邱男犯行應成立何種罪責認定不同,台灣法院不受其拘束,將邱男判刑4年8月。

邱男提上訴後,高院二審佐以據報前往協助處理的駐邁阿密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員證詞,認定其接到急難救助電話趕到現場,被害人情緒激動地說,因浴室不能上鎖,邱男就衝進來全身赤裸,伸手抓她私處,她有抵抗就咬他的手,認定被害人確實遭性侵。

高院認為邱男與被害人為公司上司下屬關係,卻為滿足一己性慾,不顧她反對,以強暴之方式對她為性交行為,且在審理過程中,一再指責她有目的性與其接觸、為了升職未成,始挾怨報復提起本件告訴,所為非是,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8月。可上訴。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