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邀喝酒卻自認是「性暗示」,猴急男硬上不成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少女邀喝酒卻自認是「性暗示」,猴急男硬上不成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嘉義一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7歲少女,兩人每天都會聊天超過2小時以上,某天少女突然要男子帶酒去家中喝,男方一時興奮過頭,以為女方要藉喝酒和他發生關係,興致沖沖帶酒到女方家中,但少女因不勝酒力進房間休息時,男方竟以為少女有暗示,當場獸性大發,強押少女到床上企圖硬上,未料遭到極力反抗始終無法得手,最後氣憤離去。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被告1年7月徒刑,緩刑3年。

根據判決書記載,涉案的男子在民國110年4月間某日,使用「GOOD NIGHT」交友軟體經語音配對結識17歲A少女。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A女聯繫聊天成為網友關係。

A女於110年4月18日中午12時許,以LINE發送訊息希望男方能帶酒到他房內一起喝,男方竟然認為女方對他有意,想藉此和他有進一步關係,於是帶2瓶伏特加酒及1瓶紅酒與1瓶雪碧飲料,前往A女住處陪她喝。

但等到女方略有醉意回房間休息時,男方竟然尾隨進入該房間,隨即將A女衣褲全部脫掉欲想要硬上,但A女不從,裝瘋賣傻佯以抓貓及上廁所藉詞推託,男方立刻怒斥詢問「你到底要不要?」

A女當場拒絕不願意發生性行為,男方竟然惱羞成怒,出手壓制女方要強行硬上,但不斷遭到抗拒,最後見難以得逞才罷手離去。女方驚慌下,隨後就前往警局報案。

法官審理後認為,男方是由「GOOD NIGHT」交友軟體經語音配對認識A女後,每天與A女使用LINE對話聊天達1、2小時,且因A女邀約他帶酒到住所共飲,而誤認A女願與其發生性行為。

但男方與A女在互動過程中,既然已明白A女拒絕無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卻無視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危害A女身心健康及造成心理壓力,考量男方犯罪手段未造成A女其他傷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對於犯罪情節未曾隱瞞,且與女方達成和解獲得女方原諒,判男方1年7月徒刑,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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