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友傳訊「愛你唷」,19歲男大生以為兩情相悅強行進行性行為,遭告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女網友傳訊「愛你唷」,19歲男大生以為兩情相悅強行進行性行為,遭告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陳姓男大生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玲玲(化名),兩人持續聯絡逐漸熱絡,陳男會以「寶貝」稱呼玲玲,玲玲也回「愛你唷」、「害羞個屁啊、都夫妻了」,陳男以為兩情相悅,不顧玲玲反對與抗拒強行進行「連結」,遭告性侵,一審被判處1年8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原審量刑並無不妥,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男與玲玲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卻在去年2月間,不顧玲玲拒絕及反抗,強制發生性行為,事後玲玲報警提告,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1年8個月有期徒刑。

陳男提出上訴,表示希望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男大生主張,案發當時他才19歲,男女間的交往經驗不多,因為缺乏對男女關係界線的認知才犯錯並不是出於惡意的妨礙性自主行為。且他有意調解,但玲玲拒絕見面,他也在庭訊時表明願意賠償50萬元、服120小時義務勞務。不過因玲玲拒絕調解,因此不符合啟動修復式司法程序條件。

高等法院合議庭重新檢視雙方證據,發現兩人在保持聯絡期間對話親暱,玲玲曾傳送「錢錢賺飽飽,養我」、「愛你唷(貼圖)」、「適合當老公」、「害羞個屁啊,都夫妻了」、「這樣每次都被你吃掉」等訊息,陳男也回覆「確定愛我嗎」、「我們結婚吧」、「妳以後可以睡我家啊」等訊息,可見兩人關係密切,且男方已經對女方產生情愫,進而未能克制己身情慾導致犯罪。

不過合議庭認為,陳男雖然沒有前科,但至今未取得玲玲諒解,因此不宜宣告緩刑;至於量刑部分,強制性交罪的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一審考量此案情況,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陳男1年8個月有期徒刑,高院認為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最終裁定駁回陳男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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