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為了保障女性勞工的安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她們深夜工作,許多雇主也因勞檢被發現違規挨罰,華航及家福公司、法官分別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20日作成釋字807號解釋,認定該法條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性別平等,立即失效。
勞基法規定,女工在晚上10時至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才可以使女性工作,大法官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因而認定違憲,即日起失效,有工會指出,如此將與資方談判的工具少了一個,「影響整個工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