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姓男子遭控帶3歲女兒到左營區某加油站洗車,使用空氣噴槍清潔時,不慎害女兒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死亡遭判10年。(本報資料照片)
鄺姓男子遭控帶3歲女兒到左營區某加油站洗車,使用空氣噴槍清潔時,不慎害女兒遭高壓氣體灌入體內死亡遭判10年。(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高雄市3歲鄧姓女童和生父鄺姓男子到自助洗車場洗車,卻被空氣噴槍從口腔灌氣枉死,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刑定讞,鄧童母親提出民事損害,向鄺男求償767萬餘元,橋頭地院一審判鄺男賠償金額以80萬元,仍可上訴。

女童生母鄧女與鄺男在事發前為男女朋友,2015年11月生下鄧姓女童後,2人並未同居,女童由鄧照料。2019年1月20日鄧女因有事,於是請託鄺男照顧女兒,鄺後來開車載女兒到高雄一家加油站洗車後,沒想到鄧姓女童卻死在轎車副駕駛座,臉、胸及腹部腫脹。

檢方偵查後,認定鄧童喪命在高壓空氣噴槍下,但涉案的鄺男辯稱,女兒因為看他拿噴槍清理汽車覺得很好玩,就自行拿起噴槍朝自己的身體及臉部噴,他曾經制止,但後來女兒覺得有趣又拿起噴槍往嘴巴噴,他查覺狀況有異送醫急救,但女兒到院前已死亡。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採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為噴槍握把有女童的DNA,不排除是女童誤觸噴槍,依過失致死罪將鄺男判刑1年10月。鄧母不服,請求檢方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為噴槍最窄處5.5公分,女童手指最長5.3公分,按壓須施力7.7公斤,女童才3歲多,無法用單手使用噴槍,且監視畫面並沒有發現女童把玩、碰觸噴槍,認定是由鄺男將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

二審認為,鄺男沒有殺人犯意,但他得知女童死亡後,擔心另案遭通緝的身分被警方查獲,擅自離開醫院,又一再拖延到案說明的時間,企圖掩飾犯行,且犯後也未獲得鄧母諒解,依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10年。

這起悲劇發生後,有兩份意見不同的鑑定報告,最高法院依據卷證資料及經驗,決定採用台大醫院的鑑定結果,認為3歲多女童如果用噴槍朝自己嘴噴擊高壓氣體,會立即引發喉頭反射或作嘔反射的防衛機制而鬆開風槍扳機,不可能是女童自行將噴槍往嘴內噴,認定確實是鄺男故意以噴槍噴擊女童嘴部,發生死亡結果,駁回他的上訴,將鄺男判刑10年確定。

鄧童的母親事後向鄺男提出767萬餘元精神撫慰民事求償,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鄧母目前從事房仲工作有固定收入,至65退休前仍可累積財產,尚難認未來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況。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之痛苦,認應以100萬元為適當,扣除鄧母已請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20萬元,得請求8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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