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某國小去年歡慶創校百周年,在大門口廣場拍照留念,這個廣場是全校師生從是許多活動、慶典和下課時嬉戲運動的地方,前年卻因踢球玩球,導致一名小三男童摔倒骨折,家長還因此向另名男童家長興訟求償。(摘自臉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彰化市某國小去年歡慶創校百周年,在大門口廣場拍照留念,這個廣場是全校師生從是許多活動、慶典和下課時嬉戲運動的地方,前年卻因踢球玩球,導致一名小三男童摔倒骨折,家長還因此向另名男童家長興訟求償。(摘自臉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彰化市某國小男童,前年在校門前廣場與其他人玩球,卻在追球過程中撲地摔倒,導致雙手手腕處橈骨骨折,家長認為是另名男童踢足球害兒子絆倒,提告求償88萬元;彰化地院法官勘驗監視錄影畫面,認為難以認定跌倒是因他人造成,亦無法證明摔倒前曾被球絆倒,因此駁回告訴。全案仍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前年4月9日上午10點多,正是國小第二節下課時段,當時就讀3年級的林姓男童,與其他2人到學校大門口廣場玩足球,同年級但不同班的陳姓男童也手持足球到場踢球;林童跟著其他2人快速奔向前追球,不料隨即跌倒,導致左、右兩側遠端橈骨尺骨骨折(即手腕處),經校方送往彰基醫院,進行3次鋼板固定術。

林童家長認為,兒子跌倒骨折,是被陳童踢出的足球所絆倒造成,因而向陳童及其父母等3人提告,請求賠償醫療費32萬2287元、看護費6萬4400元,另外還有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88萬6687元。

陳童父母主張,該廣場本來就是大家下課嬉戲活動、參與體育運動的地方,林童當時奔跑速度快,兒子踢球前視野前方無人,不可能剛踢出去又立刻阻止或避開,且球放下後有往前滾動,踢出去的足球並未碰觸林童,認為林童應是自己摔倒,與踢球行為無關。

法官審理時,勘驗校方提供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陳童與同學走到廣場中,當時另外一顆球從另一方飛過來,林童跟在另兩人後面追球,隨即在樹叢後方,往前撲地跌倒受傷;同時陳童就站在林童跌倒處附近,將足球放到地面後踢出。

由於被樹叢擋住,並未清楚錄到足球滾動落地的位置,與林童跌倒前一刻是否有被球絆倒。

法官認為,受傷的林童、踢足球的陳姓男童年僅8、9歲,正值成長好動階段,從事喜好運動往往只專注前方與球的方向,難以要求跟成年人同樣標準、負起注意義務;且根據影片畫面,難以斷定林童奔跑時,是否有被陳童踢出的足球絆倒,也不能排除是自己跑步不慎摔倒。

加上當時兩班老師詢問其他孩子,有學生說是被球絆倒,也有說不是、不知道,對於跌倒原因說法分歧,既然林童的父母無法舉證證明,難認林童跌倒受傷與陳童踢足球有因果關係,判決林童父母敗訴。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