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墜樓台中七期豪宅變凶宅,屋主怒向死者母求償,免賠理由出爐。(中時資料庫)
房客墜樓台中七期豪宅變凶宅,屋主怒向死者母求償,免賠理由出爐。(中時資料庫)

位於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一棟豪宅大樓,09年10月發生一起女房客從15樓墜樓陳屍中庭案件,屋主在事發後,認為自己的豪宅瞬間變成凶宅,請專業公司鑑價後,減損了1217萬元,氣得一狀告上當時承租的房客母女。發生意外的女房客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功能喪失,且她對於生命有百般無奈才最此決定,無法認為她是故意,判決屋主敗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屋主提告指出,郭女在109年8月20日向屋主承租七期重劃區內的一棟豪宅,並由柯姓女兒擔任保證人,但柯女卻在當年10月,從陽台墜落至中庭而死亡,依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載,房屋已成為凶宅。

屋主向法官表示,柯女的行為,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但對明知未來將會造成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售或出租,而侵害該屋財產上之利益仍執意為之已構成侵權行為。

屋主也主張,房屋經送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認定房屋交易價格減損比例為百分之27.5,換算當初購買實價,減損額為1217萬2795元。柯母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卻疏未注意讓房屋成為凶宅,影響房屋之交易價值,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定柯女墜樓尋短身亡,導致該屋成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影響市場交易價值的「凶宅」,但柯女並未造成該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功能減損,屋主的財產權並未受侵害,價格減低應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指的是私法上的權利,但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客體,因此無法求償。

法官認為,柯女行為雖不為社會贊同,但卻是對生命無力、無奈的決定,不致違反道德及善良風俗,因此難以認定是故意而讓屋價值減損,也不夠成侵權行為。

至於柯母部分,法官認為她並非柯女法定監護人,並無監督義務,且她有委託友人來陪女兒,難以認定未善盡注意的義務,因此屋主要求柯母及女兒連帶賠償1217萬餘元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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