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與國中生女友交往,大白天在路邊發生性關係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男大生與國中生女友交往,大白天在路邊發生性關係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男大生阿華(化名)與國二女學生小花(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彼此認定交往後相約見面,大白天竟然就控制不了衝動,在北市巷弄內以「女上男下」姿勢發生性行為。小花父母事後得知氣炸提告。阿華雖辯稱是兩情相悅,但小花當時未滿14歲,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判處阿華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華與小花去年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小花謊稱自己是國三生。兩人在網路認定彼此是男女朋友,便於2月初某日上午,相約在台北市某捷運站出口碰面。

兩人先是一同用餐、散步,下午走在廈門街巷弄內,兩人難以克制衝動,由阿華坐在地上,小花則跨坐在他身上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兩人一同搭乘捷運離開。

事後小花父母察覺女兒行為舉止有異,追問之下得知,氣得報警提告。阿華辯稱與小花是兩情相悅,並未違反對方意願強行發生關係,不過小花在事發當時年僅13歲,法官考量阿華已和小花母親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處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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