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大門。(照片:維基百科)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大門。(照片:維基百科)

吳姓女子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案專任助理豈料上班2個月,竟然連2個月薪資都延遲發放,吳女於是請求校方給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校方不同意她提告打官司。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吳女指出,她於2018年5月21日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任助理,每月薪資於次月15日前發放58350元,但校方卻於7月12日才發5月薪水,8月2日才發6月份薪資。

吳女主張,契約雖約定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薪,但教育部早於2018年5月已撥款,且她於任職期間,每月均按時繳交出勤表。

校方未經她同意,連續2個月遲延給付薪資,又未就此提出具體改善配套措施,嚴重影響她生計、規劃而無法繼續勞雇關係,因此在同年7月15日依勞基法規定,以電子郵件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學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付資遣費5998元和延遲利息344元。

校方則辯稱,遲發薪資是因其他數名助理未能即時繳交出勤表,6月份請款程序跨越2個校區,又適逢暑假期間星期五統一彈性放假所致,情節尚非重大,吳女不得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此外,吳女未向學校法定代理人校長請辭,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她提起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上訴審開庭調查後,判決學校只需給付利息344元,吳女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分院更1審重新審理。

合議庭法官認為,勞動契約內容並無學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或以學校行政慣例為由,延遲發給吳女薪資,校方上開抗辯,沒有憑據。

此外,遲延發薪損害吳女勞動權,依勞基法規定,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決校方再賠償5998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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