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今年9月時處foodpanda 20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在今年9月時處foodpanda 20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在今年9月時,認定foodpanda限制餐廳於被處分人經營外送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為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認定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處200萬元罰鍰。

處分書近日曝光,提及公平會在2019年10月就對foodpanda合作餐廳問卷調查,並發現有餐廳反映未經同意就開通「顧客自取」功能,並強迫餐廳接受「顧客自取」,部分餐廳也反映foodpanda限制價格要與店內價格一致,導致無法平台手續費反映在菜單價格。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升為三級警戒,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台成為外帶之外,最主要的銷售管道,因此再度問卷調查顯示,多數餐廳表示foodpanda規定餐廳在平台刊登價格需實際價格相同,也有其他餐廳反映如要調漲foodpanda 強制必須配合平臺折扣優惠,而優惠金額店家自行吸收。

多數餐廳表示須參加被處分人行銷活動,才能取消foodpanda 平臺「店內價」標示,且有餐廳表示「要取消店內價除配合活動外,實際亦會各種名義駁回申請資格」;另有多家餐廳表示曾因在foodpanda平臺刊登之價格高於店內實際價格,遭到被處分人警告或罰款。

針對顧客自取部分,有餐廳指出,被處分人以向餐廳收取抽成作為對消費者的如自取79折等促銷活動,導致餐廳原本顧客改採 foodpanda 平臺訂餐,形同餐廳被迫與自己競爭。

Foodpanda則稱,「餐廳違反平臺廣告「店內價」標示導致消費爭議,經檢舉後,將依約取消其「店內價」標示, 並要求違約餐廳返還平台僅提供予標示 「店內價」餐廳免費刊登售價約3000元的專屬曝光版位」;「顧客自取」功能雖被預設為開啟,但餐廳得透過並調整提供服務時間、時段,如將「顧客自取」開放時間調整至凌晨時段,達到實際上關閉顧客自取功能效果。

而據公平會今年5月至6月問卷調查結果,多數餐廳表示被處分人規定餐廳在foodpanda平臺上刊登之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多數受訪餐廳表示須參加被處 分人之行銷活動,始得取消「店內價」標籤,認定foodpanda限制餐廳於平臺刊登價格與店內價相同, 已產生限制競爭效果;至於針對「顧客自取」,foodpanda將收取自餐廳抽成佣金用來補貼鼓勵消費者使用「顧客自取」,將導致餐廳原本顧客,改透過平台「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且使被處分人能獲取更多抽成佣金,而具有限制競爭效果。

但公平會委員洪財隆則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餐廳一開始即可選擇「不參加」,對餐廳而言,之所以與外送平台簽約,必然是經過一番成本效益考量後,自主且合乎經濟理性的決定;雖然由於後來爆發疫情,餐廳的確比往常需要外送平台來擴大營運範圍,以致面對平台的議價能力大幅下降,但恐怕不能把疫情嚴峻視為常態,並作為定罪基礎;目前台灣的「餐飲外送平台市場」,前兩大為Ubereats與Foodpanda,各自營收占比皆超過4成,競爭可謂相當激烈。因此,從和Foodpanda簽約餐廳的觀察,仍有相當寬裕的選擇合作對象之空間。」

不同意見書也指出,即使是契約內容要求「餐廳於平台所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格一致」,簽約店家仍有迴避「履行」的 機會。例如:參加Foodpanda所舉辦的促銷活動。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