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男子因不滿邱姓女子在大樓1樓經營雞排店,竟私自趁著晚間雞排店店休之際,毀損店家拉門、線材等物。(圖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林姓男子因不滿邱姓女子在大樓1樓經營雞排店,竟私自趁著晚間雞排店店休之際,毀損店家拉門、線材等物。(圖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林姓男子因不滿邱姓女子在大樓1樓經營雞排店,竟私自趁著晚間雞排店店休之際,毀損店家拉門、線材等物,並關閉總電源,導致雞排店冰箱內的食材腐壞,邱女損失慘重告上法院,高雄地院依毀損罪判處林男拘役65天,可易科罰金6萬5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是高雄某大樓主委,因不滿邱女在大樓1樓經營雞排店,便私自從網路上雇用不知情的黃男作為清潔人員,去年12月2日晚間雞排店休息後,林男以雇主名義指使黃男與他共同前往雞排店,並分別動手破壞店家的拉門、監視器、線材、水管線等物品,還關閉雞排店的總電源,導致冰箱內食材腐壞。邱女見到自己經營的雞排店遭人惡意毀損,憤而告上法院要討回公道。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雇請黃男一同拆除並破壞雞排店,但辯稱邱女經營雞排店的位置屬於公共空間,並非私有領域,矢口否認自己具有毀損的犯行,林男更在法庭上向法官明確表態,絕不賠償雞排店的損失,更不願與邱女和解。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就算如同林男所述,邱女經營的雞排店已經占用大樓公共走道或在共有部分經營店面的違規情事,也應循法律途徑或以其他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但林男卻私自毀壞雞排店,已經明顯違法,林男甚至表明不與邱女和解,可認其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毀損罪判處林男拘役65天,可易科罰金6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