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男子酒測值2.5破表讓警員驚叫「阿娘喂」,法官認為是酒測器出現異常,判處無罪。(示意圖/中時資料庫)
屏東一名男子酒測值2.5破表讓警員驚叫「阿娘喂」,法官認為是酒測器出現異常,判處無罪。(示意圖/中時資料庫)

屏東一名今年4月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遭警方攔查,現場酒測值竟高達2.5毫克,超過標準10倍,由於按照常理,酒測值1.5就幾乎已達「致死或瀕死」狀態,現場員警見狀也驚呼「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羅男一審遭判6個月,但二審法官認為,檢測出的酒精濃度足以「致死」,連員警都不相信機器檢測值而嚇到,應視為機器檢測異常,因罪證有疑慮,改判羅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羅男於今年4月10日,在屏東縣東港鎮某小吃部飲用啤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待行經屏東縣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搖晃蛇行為警攔查,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2.50毫克(mg/L)而查獲,移送檢方偵辦。

員警見酒測值當場驚呼,阿娘喂,從來沒有看過這麼高的,其他同仁一看見數值,也大呼不可思議。員警在法迎上也證稱,「我從來沒有看過超過2.5 的數值,過去看過最高頂多1 點多吧,大概1.5 左右,全部的人看到酒測值2.5 都很驚訝,當下是否覺得怪怪的,我覺得很高,太高了,我是有覺得怪怪的。」

不過在一審時,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羅男曾有2次酒駕被判刑紀錄,卻未記取教訓,再次酒後騎車上路,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而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分別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但羅男不服,提起上訴

羅男在警訊中則堅決否認自己有酒後騎車,不斷辯稱:酒精測試的結果數據無法想像。

二審地院法官在審理後,認為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法官認為,羅男酒測數值並非一般違法酒駕之常態。且一般人呼氣酒精濃度對 外在行為表現或狀態的影響,於濃度達2.00mg/L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及「無法開車」之狀態;若濃度達2.5mg/L 時,則會「致死」。

法官也認定,依羅男案發吐氣酒精濃度,在客觀上應可認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所稱「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之情形。且當庭勘驗警方秘錄器後,發現羅男在現場能理解警員的陳述而與警員對話,依警方之要求進行吐氣測試,無爛醉如泥、神智不清之情形,更遑論有「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或「致死」的狀況。因此羅男的酒測值有可疑之處,無法推論當時酒測值。因此改判無罪。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