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2021年7月駕駛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麻豆路段,途中變換車道卻未全程打方向燈,遭到後方民眾檢舉,警方受理後,依法開罰35張各3000元的罰單,累計10.5萬元罰鍰。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警方開罰不符合比例原則,已過當,撤銷其中30張。可上訴。
高雄1名男子去年7月在大寮某路段連續跨越多條路未打方向燈,遭拍下檢舉,警方事後開罰9張罰單,男子不滿上訴,法官勘驗當時影片,認定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因此撤銷8張罰單,僅開罰車主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