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去年行駛國道時,因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收到35張罰單。圖片為罰單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黃姓男子去年行駛國道時,因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收到35張罰單。圖片為罰單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一名黃姓男子2021年7月駕駛貨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麻豆路段,途中變換車道卻未全程打方向燈,遭到後方民眾檢舉,警方受理後,依法開罰35張各3000元的罰單,累計10.5萬元罰鍰。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警方開罰不符合比例原則,已過當,撤銷其中30張。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7月11日下午4時42分至5時11分之間,黃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北上297.1k至241k,期間多度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經民眾檢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大隊依法開罰35張罰單,每張3000元,共計10.5萬元。案經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的確有在上述路段變換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但他該處路段並非隧道,且多次違規行為間隔未達6分鐘,認為35張罰單中僅有5張成立,其餘應撤銷。

台中地院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認為黃男在29分鐘內被連開35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顯屬過當,故撤銷其中30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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