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艦隊為台灣北部偵巡主力,圖為隸屬該艦隊諾克斯級艦發射反潛火箭操演畫面。(
中時資料庫)
131艦隊為台灣北部偵巡主力,圖為隸屬該艦隊諾克斯級艦發射反潛火箭操演畫面。( 中時資料庫)

海軍一三一艦隊前劉姓少校輔導長,在2019年在赴美國受訓期間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購物卻未結帳,遭艦隊連續開了3次人評會後,決議將劉記2大過懲罰,劉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人評會決議程序有瑕疵,撤銷記過處分。可上訴。

劉男在美東時間2019年7月28日上午10點,於美軍基地營站賣場將賣場內商品32G記憶卡2張、具儲存功能傳輸線2條及隨身碟1個放入隨身背包而未付款,經艦隊調查屬實,同年8月15日召開第1次人評會,經委員表決投票通過給予小過1次。

但當時的艦隊長許金騰批示「處分過輕,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同年月20日再次召開第2次人評會,經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1次,但艦隊長再批示「劉員深獲國軍栽培赴美受訓,肇生在美偷竊行為,嚴重影響軍譽,甚至破壞兩國軍事外交,應從重處分。」

艦隊長主張,之前艦隊偷竊案件都以記2大過汰除,因此要求對劉也核定大過2次,並列入汰除,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決議撤銷懲罰令後,艦隊再行調查,並在2020年4月14日召開第3次人評會,經委員投票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2次。劉男訴願被駁後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艦隊以劉有違失行為在第1次人評會作成小過1次之決議後,艦隊長許金騰批示「處分過輕,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表明其對人評會所為小過1次之決議有意見,依法艦隊長即應踐行「交回人評會復議」之程序。

合議庭表示,第2次人評會之會議紀錄,未據提及第1次人評會決議效力如何處置,可見此次重行審議過程中,未先經復議程序重啟表決並撤銷第1次人評會通過之決議,直接進行原告系爭違失行為之審議,表決作成另次決議予以大過1次之懲罰。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第3次人評會也未經復議重啟前議案表決並撤銷前面的第1次人評會決議,即直接審議表決通過原告記大過2次之懲罰決定等情,第3次人評會決議程序既有上述瑕疵,原處分據以作成,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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