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文觀局針對竹南蛇窯籲請縣府保護蛇窯一事提出說明。(謝明俊攝)
苗栗縣政府文觀局針對竹南蛇窯籲請縣府保護蛇窯一事提出說明。(謝明俊攝)

針對竹南蛇窯窯主林瑞華發出公開信籲請苗栗縣政府積極介入保護竹南蛇窯一事,苗栗縣政府文觀局16日提出說明,有關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縮減乙案,乃文資審議委員會審酌當年登錄面積過大而做成之決議,歷史建築面積維持原登錄之蛇窯本體及必要附屬設施,未有更改。另蛇窯目前官司,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僅能就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進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至於所有權相關爭議仍建請回歸各業管單位與法令為宜。

文觀局表示,竹南蛇窯於2002年11月26日公告為本縣歷史建築,當時登錄土地共5筆及建物1幢所有權人皆為林碧燕,公告登錄的建築物面積為568.5平方公尺。

文觀局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歷史建築,係「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故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須依文化資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本府文化資產審議會通過本案歷史建築的公告範圍,皆受文化資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轄管。

文觀局澄清,有關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縮減乙案,乃文資審議委員會審酌當年登錄面積過大而做成的決議,且為保存蛇窯文化資產價值,歷史建築面積維持原登錄之蛇窯本體及必要附屬設施,未有更改。再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故文化資產觀覽通道及比鄰地區之開發與營建行為皆受文資法之管轄。

文觀局強調,另蛇窯目前官司為民事與刑事訴訟,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亦僅能就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進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故所有權相關爭議仍建請回歸各業管單位與法令為宜。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