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針對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今天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圖為遠傳電信董事長徐旭東。(報系資料照)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針對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今天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圖為遠傳電信董事長徐旭東。(報系資料照)

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針對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會今天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說明,本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屬水平結合類型。亞太得以透過本結合,與遠傳共用3.5GHz頻段,參進5G服務競爭。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形下,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

但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前述頻率及網路共用外,還包括遠傳投資亞太50億元及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合作事項。經通盤考量有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疑慮,且遠傳若透過與亞太頻率與網路共用或持有亞太股份及擔任董事,參與亞太經營,會降低彼此競爭壓力,市場競爭程度將會降低,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

為消弭上述疑慮,因此公平會要求,將要求附加負擔,包括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參與結合事業應於實際結合日起5年內,將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等及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送交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如果事業單位違反附負擔的規定,公平會可20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