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南投某工程行擔任工班管理的曾姓男子,平時負責管理公司零用金,且必須協助工人購買便當等行政事務,某日老闆交付5千元要當工班施工時當日零用金,包含中午便當錢,曾男收下後卻落跑,直到中午同事等店當等到哀哀叫,向老闆反映後,卻發現曾男早已不見人影立刻報警提告,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有多次業務侵占前科還不悔改,判6個月徒刑,得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夜市大亨江欽良開設寶島曼波公司,在草屯鎮經營寶島時代村和草鞋墩夜市,擔任攤商管理員的張姓男子,竟然將收取的租金、電費等款項中飽私囊,3年內侵占854萬多元;南投地院審結,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4月。
一名葉姓女子在基隆一間燒臘店上班,但謊稱父親過世需要用錢,向劉姓老闆詐取薪資,還竊走店內3萬元現金。基隆地院審結,依業務侵占等罪,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