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不滿吳姓前妻與江姓男子外遇,去年3月便在臉書張貼一段文章,以藏頭詩的方式辱罵吳女與江男為狗東西,遭到2人控告妨害名譽。新竹地院審結,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得易服勞務4天。可上訴。
新北一名人夫發現,妻子與繼父的兄弟關係密切,雙方互相稱呼老公、老婆,也曾在住處擁抱,人夫不堪受辱,遂向2人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審結,認為2人關係踰矩,侵權屬實,判應連帶賠償2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桃園一名人夫上完廁所習慣以蓮蓬頭沖洗私處,卻放任糞便濆濺在浴室四處,導致排水口經常卡滿穢物,讓妻子忍無可忍,憤而訴請離婚。桃園地院審結,認為人夫放縱衛生習慣,顯然毫不尊重妻子,此段婚姻的確難以維持,准許離婚。可上訴。
新北市一名已婚黃姓女子與江姓男子不倫戀,其丈夫發現2人曾傳鹹濕訊息提及,「想愛愛囉」、「每天硬梆梆。穿褲子不能看」等語,不甘被戴綠帽,憤而控告2人求償。新北地院審結,判黃女與江男須連帶給付20萬元。可上訴。
北市一名董姓男子婚後因故入獄,迄今未出監,於2021年間與林姓妻子離婚,離婚僅3個月,董男發現妻子產下1名男嬰,但妻子受孕的日期他仍在服刑,推知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產子,故向妻子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結,判林女要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台北一名女子與丈夫結婚7年,丈夫突然分房睡,隔月即要求離婚,他追查之下,才發現丈夫竟與女同事同進同出一處住宅,互動宛如情侶,她實在不堪配偶權遭侵害,遂提告向2人求償100萬元。士林地院審結,判2人應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一名已婚聯發科工程師出軌女同事A,數度與A女發生性行為並讓對方懷孕,也經常互傳情愛簡訊,讓元配氣得控告A女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新北地院審結,判A女要賠償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台北一名女子與丈夫於2020年間登記結婚,同年著手籌備年末的婚禮,卻發現丈夫態度改變,無心處理婚禮之外,還暴怒踹床喊要悔婚,她細查之下才得知男方劈腿女同事,怒告對方侵害配偶權。台北地院審結,判女同事須賠償16萬元。可上訴。
桃園市一名已婚女子與男主管發生婚外情,男方經常在上班時間對女方噓寒問暖,其丈夫知情後怒告男主管侵害配偶權。桃園地院審結,判男主管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宜蘭一間雜貨店的陳姓老闆與黃姓女員工偷情,公然牽手約會被親友撞見,陳妻還目睹黃女與丈夫同居且躺在床上的畫面,不甘被辜負,憤而搜證將2人告上法院求償。宜蘭地院審結,判2人須連帶賠償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