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告指控,妻子常對他惡言相向,恐嚇要打他並拿刀威脅,且2人自2019年分居至今,他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提告指控,妻子常對他惡言相向,恐嚇要打他並拿刀威脅,且2人自2019年分居至今,他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提告指控,妻子常對他惡言相向,恐嚇要打他並拿刀威脅,且2人自2019年分居至今,他訴請離婚,但妻子不願離婚。台灣高等法院認為,2人14年婚姻共同生活口角爭執不斷,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之婚姻目的,判准離婚。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駁回聲請、不准離婚請求,但二審高院認為,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如果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

高院指出,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之婚姻目的,如果說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高院表示,該名男子與妻子在2005年結婚後,歷經14年婚姻共同生活,因彼此間口角爭執不斷,經年不為改善,且之後2人又分居,然不具有正常夫妻生活之實質內容,客觀上應已達喪失維持婚姻之程度,構成婚姻破綻難以回復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本文由 中國時報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