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婦人因罹患黃斑部病變又有慢性病,向3名兒女索討生活費,但法院認為她早在42年前就離婚,並把子女全丟給前夫扶養,子女無扶養責任。(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68歲婦人因罹患黃斑部病變又有慢性病,向3名兒女索討生活費,但法院認為她早在42年前就離婚,並把子女全丟給前夫扶養,子女無扶養責任。(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台南1名68歲婦人小芳(化名)因罹患黃斑部病變又有慢性病,窮困潦倒之下向3名兒女索討生活費1萬5,最終遭法院判駁回,理由是小芳早在42年前就離婚,並把子女全丟給前夫扶養,42年來僅看過孩子2次,當年離開時最大孩子僅6歲,至今根本完全不記得母親樣子,3子女因此提告免除扶養責任。

判決書指出,現年68歲的小芳42年前與前夫離婚、結束短暫7年婚姻,所生的3名子女則全交給丈夫扶養,42年來僅探視過孩子2次,不料近年來她因為沒有謀生能力,身患黃斑部病變以及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向3名子女索討每人每月5240元扶養費,遭到子女拒絕。

小芳主張因為她有子女,無法獲得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依109年度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1019元,扣除每月領取的勞保退休金5300元,請求林姓3兄妹每月共給付15719元,3人各自給付5240元扶養費。

但3名子女說當年離婚時分別僅6歲、4歲、3歲,成長過程全由父親扶養,根本不記得母親長相,至今仍未主動聯繫見面,認為沒有扶養母親的義務,小芳對此不否認指控,法院因此判駁回索討扶養費請求,免除3兄妹的扶養義務。

(本文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